
嘉实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386号)注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1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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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和信用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
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和信用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
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证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指数代码:932160)。其编制方法如
下:
基日为2022年6月30日,基点值为100。
本指数的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创新公司债,不含私募品种,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选取样本空间中主体评级AAA,隐含评级AA+及以上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
本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 + 报告期债券派息)/除数× 100
其中,报告期样本总市值 = ∑(净价 + 应计利息) × 发行量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
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投资人需参与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为
采用全额现金申赎的跨市场债券ETF。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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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
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
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T日可以卖出;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
T日可以大宗卖出,T+1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信 息 , 也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进 行 处 理 。 详 情 请 关 注 嘉 实 基 金 官 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
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
基金经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章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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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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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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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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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政区及台湾地区)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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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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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
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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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股权结构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
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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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总裁部
负责人以及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志
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兼亚
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 KGaA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
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
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
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
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
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
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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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
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6月至2008年5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
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
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务主管,
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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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
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
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
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
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
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REITs业务
部负责人。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
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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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
经理。2021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与配置组任投资经理。2025年2月27日至今
任嘉实稳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1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闵锐女士,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5年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从事信用研究工作。2022年3月9日至2024年
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6日至2025年6月
日任嘉实长三角ESG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9月25日任
嘉实致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7日任嘉实中债绿色
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0日至今任嘉实稳骏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3日至今任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实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固收业务首席投资官唐俊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机构
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韩同利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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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李卓锴先生、张文玥女士。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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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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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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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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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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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实现营业收入2122.26亿元,同比增长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2.05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
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
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75只,托管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48.9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554.81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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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
控制。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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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
签订承诺书。
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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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 蔡晓慧、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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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2025年7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3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和标的指数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
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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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购程序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
“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投资人
如需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已购买过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高于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3%
S≥100万份 按笔收取,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八)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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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
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
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
易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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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1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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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
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由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
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故基金份
额折算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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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自2025年7月17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上述基金变更或合并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他
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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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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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直销机构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
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5 年 7 月 17 日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拒绝,如登
记结算机构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
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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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
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T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
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
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
份额,T日可以赎回,T日可以卖出;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出,T+1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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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规定,其中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日间实行
RTGS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现
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
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办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的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
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如果登记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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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
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
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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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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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
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代投资者买入,该证券实际结算成本与参考价
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
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日应计利
息。
根据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
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2日公告。
③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2日(指开放日,下同)内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证券的
代理买入。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至T+2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
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2日估值
全价(即T+2日的估值净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
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付息、还本等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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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2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
出。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至T+2日内任意时刻代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
数量的被替代证券。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
(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2日估值全价(即T+2日的估值净价与T+2日应
计利息之和)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对应
的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付息、还本等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
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或者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
次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价格不公允
的特殊情况,可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恢复交易后价格可能存在
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
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恢复交易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⑥未来如相关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
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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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涉及)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
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生效后的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即
T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202*-**-**
基金名称 科创债 ETF 嘉实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600
指数代码 93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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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
T-1日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成份券信息内容
赎回现
申购现金
证券代 证券数 现金替代 金替代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证券简称 替代保证
码 量 标志 保证金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金率
率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
注: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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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计算错误。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
绝。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
停申购申请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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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申请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
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式或推出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
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合申购,即允许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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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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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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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国债期货和信用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
指数的有效跟踪。
A、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指数成
份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判断利率走势,优化组合结构;结合信用风险的判断和债券定价技术,
优选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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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采取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对
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久期、信用资质、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行分析,构建与标的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投资组合,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在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收益,力争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
成本,尽量缩小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债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B、衍生品投资策略
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
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
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
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
准入管理。
C、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按规定公告。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
司债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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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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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
行调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9)、(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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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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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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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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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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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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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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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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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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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评价,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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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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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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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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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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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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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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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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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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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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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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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债券发行人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付息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
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
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有人需缴纳利息税,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投资
收益也较全额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和
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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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7)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
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
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
他债券等方式进行替代。因此,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
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
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
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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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如有)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
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
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赎
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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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经考察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的成份券数量、历史成交量以及成交金额,该指数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
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
及备选成份券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
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
包括替代性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
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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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
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七)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国债期货,可能引发如下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
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
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
风险。
(八)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
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
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
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
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
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九)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收益。如果采用固定利率结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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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流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即特定财产
权利的债务人未来偿付的本金及利息。若未来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导致基础资产损
失。
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方式进行流通。在
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
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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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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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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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
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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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
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等相关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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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证券经纪商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
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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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
钱义务;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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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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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
钱义务;
(2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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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召开事由
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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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和/或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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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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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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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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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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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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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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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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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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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521 5588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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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
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国债期货和信用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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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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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月内进行调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9)
、(11)
、(12)
、(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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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新名单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与基金管理人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由
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在履行以上监督义务
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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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B.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
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
必要时间。
C.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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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必要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D.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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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配合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
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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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负责。
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
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F.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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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含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
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
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计划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G.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
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H.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J.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
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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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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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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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若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正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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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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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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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B.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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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C.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D.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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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jsfund.cn)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
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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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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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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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册的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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